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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託簡介

離岸地信託業務在法律上是一個實體概念,而在實際操作中則是一份“信託契約”,契約特定財產所有者(即信託委託人)將其指定財產的所有權完全交付於受託人。受託人(可以是公司或自然人)當即成為此信託財產的管理人。受託人要依據“信託契約”和信託設立管轄地的法律規定,以受益人之最終利益作出發點,管理信託財產。
以下之圖,簡單的顯示信託委託人、受託人、受益人及信託主體之關係。


離岸信託通常設立在優惠稅率地區,因為這些地區的法律在稅務方面的要求是溫和友好的。受託人代表受益人在信託協議範圍內,管理信託資產。總體來說,一般人都會選擇設立一種“全權信託”。受託人可以全權處理這些信託財產,從而使得個別或全部指定受益人獲利。當然,受託人同時要考慮到委託人設立信託時的意願即“意願書”,這種“意願書”是可以隨時取消和修改的。離岸全權信託通常是具有高度靈活性的。然而也要記住,並不是所有指定受益人最終都可以受益,他們只是成為最終受益人的考慮對象。

信託之優勢

成立信託以持有資產之優勢,包括:

• 財產獨立性
• 延續產業之經營
• 避免財產分散
• 累積財富
• 合法地節稅
• 專業管理經營
• 資訊保密、銀行業務保密
• 完善的監管業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