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托简介
离岸地信托业务在法律上是一个实体概念,而在实际操作中则是一份“信托契约”,契约特定财产所有者(即信托委托人)将其指定财产的所有权完全交付于受托人。受托人(可以是公司或自然人)当即成为此信托财产的管理人。 受托人要依据“信托契约”和信托设立管辖地的法律规定,以受益人之最终利益作出发点,管理信托财产。
以下之图,简单的显示信托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及信托主体之关系。

离岸信托通常设立在优惠税率地区,因为这些地区的法律在税务方面的要求是温和友好的。受托人代表受益人在信托协议范围内,管理信托资产。总体来说,一般人都会选择设立一种“全权信托”。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这些信托财产,从而使得个别或全部指定受益人获利。当然,受托人同时要考虑到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意愿即“意愿书”,这种“意愿书”是可以随时取消和修改的。离岸全权信托通常是具有高度灵活性的。然而也要记住,并不是所有指定受益人最终都可以受益,他们只是成为最终受益人的考虑对象。
信托之优势
成立信托以持有资产之优势,包括:
• 财产独立性• 延续产业之经营
• 避免财产分散
• 累积财富
• 合法地节税
• 专业管理经营
• 资讯保密、银行业务保密
• 完善的监管业务
